昨天教育部官方網站公布6所中央部屬高校的大學章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6所高校分別是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和華中師范大學。
這是根據(jù)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首批提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核準評議后的高校章程草案,也是我國高等教育為推進依法治學、依法治校邁出的重要一步。
高校應當公開章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2010年,教育部公布了將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建設的首批26所部屬高校名單,并于2011年頒布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表示,《暫行辦法》主要是解決目前公辦高校多數(shù)還沒有章程或者已有章程不符合現(xiàn)代大學制度要求的問題。根據(jù)《暫行辦法》規(guī)定,部屬高校章程需經過教育部核準。
核準委員會認為,6所高校章程結合本校實際,定位清晰、各具特色,對其他高校制定章程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引領性,建議予以核準。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6所高校的章程的核準,標志著高校章程建設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對于推進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建設現(xiàn)代大學制度的改革實踐具有重要意義。為提高章程質量,特公開征求意見,以聽取各方意見,爭取社會的認同與共識。依據(jù)《暫行辦法》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當公開章程,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社會公眾依據(jù)章程實施的監(jiān)督、評估。
教育部下放高校章程核準權
據(jù)悉,教育部已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對高校章程核準權進行下放,即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
■ 亮點
1
教授治學 學術委員會由學者組成
記者在教育部網站看到,各高校章程各有側重,分別提出一些制度創(chuàng)新。各個高校均在章程中提出要設置學術委員會,而一般均強調了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者組成,負責制定學術規(guī)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的相關工作。
東南大學章程中明確提出,“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審議機構”,負責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學術水平,博士生指導教師和教授職務的任職資格等工作。
在學術委員會成員組成方面,人民大學章程中明確提出,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2
政府關系 實現(xiàn)“政校分開管辦分離”
這6所高校在章程中均不同程度地提及了政府(高校舉辦者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要實現(xiàn)“政校分開”的問題。此前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政府)校(高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系,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其中,東南大學在章程中提出,對學校事務實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學校自主權的行使。
3
大學自主權 提出招生、財產自主
6所高校均表示,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并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這些自主權包括招生自主權和財務自主權。
中國人民大學試行章程和東南大學的章程中均提出,自主調節(jié)系科招生比例。
而財務自主權也是各所高校所提及的重要的自主權。人大試行章程和東南大學的章程均提到,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的自主管理和使用。
關于教學自主權,東南大學提出,自主開展人才培養(yǎng)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 解讀
教育部 探索教授治學途徑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校是具有特定功能和特定組織屬性的法人組織,這批章程中均強調了高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主體。目前我國還沒有學校法人的概念,高校作為獨立法人,應具有哪些法人權利,形成什么樣的法人治理都還在逐步探索中。
該負責人稱,高校章程應反映的內部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要注重三方面的制度建設。其一就是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議事規(guī)則。
其二,建立以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制度,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另外,就是需要探索高校理事會和董事會制度,這樣有利于發(fā)揮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記者郭少峰)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