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上海6月18日電 (記者姜泓冰)上海推行使用校服采購合同示范文本,以規(guī)范校服購銷行為,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教委今天通過各自的官方網站公布了其聯(lián)合制定的《上海市校服采購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同時要求,自7月1日起,在上海市域的校服購銷活動中,當事人均可使用該《校服采購合同》,也可參照示范自行擬定合同文本。各工商分局、各區(qū)縣教育局將對此展開宣傳、推行使用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記者發(fā)現,這一校服采購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有中小學各個季節(jié)、不同功用校服的材質、規(guī)格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日期等商業(yè)供銷合同內容,同時還對校服的質量標準、標識、送檢、驗收要求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規(guī)定校服的樣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顏色等最終由采購方書面確認,作為合同附件;采購和供貨雙方在正式加工前應將經確認的樣衣密封包裝,加蓋公章并各自保存。
根據示范合同文本,校服供應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合格的工藝生產加工,確保校服的質量及安全”;且“應當在校服出廠前,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后方可交貨”。供貨方交付校服時,需出具本批次產品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報告,學校也應對產品數量、外包裝及貨品有無破損等進行查看,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且需要在校服發(fā)放前,將校服抽樣送交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若出現校服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不合格的,學校將有權退回所有校服,校服生產方除返還所收取的全部貨款外,還要支付違約金;而因產品質量對學生健康造成傷害或可能造成傷害的,乙方還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