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上市
2020年09月08日08:51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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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上市
7日,教育部開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分總則、學前兒童、幼兒園的規(guī)劃與舉辦、保育與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監(jiān)督、投入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章節(jié)。其中明確,新建居住社區(qū)(居住小區(qū))、老城及棚戶區(qū)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建設開發(fā)單位應當保証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qū)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產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舉辦為公辦幼兒園。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xié)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yè)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否則可處以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反饋截止到10月7日,公眾可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或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記者 雷嘉)
(責編:李依環(huán)、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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