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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國考時 公考協議班承諾“考不過,就退費”?

2020年12月02日09:52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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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又到一年國考時 公考協議班承諾“考不過,就退費”?

  隨著公務員考試報名,相關培訓班又紅火起來。許多考生希望通過短時間內的高效輔導培訓,公考上岸。於是,考試培訓機構推出“全程一對一私教協議班”、“全程封閉沖刺協議班”、“考前沖刺集訓營(協議)”等協議班,並承諾“考不過,就退費”。然而,考不過,培訓費真的能退嗎?北京市海澱法院通過案例梳理,以案釋法,提醒考生謹慎簽署培訓協議。

  案例一

  學員中途退課,剩余培訓費該退

  小劉為準備參加某單位面試,與教育機構簽訂了面試協議,培訓時間為10月18日至10月28日。協議約定考生應完全履行應盡義務,在未進入擬錄用人員公示名單時,機構全部退費,但因考生特殊情形導致無法考試、考生終止協議,或因機構勸退考生的,機構在收取考生已參加課程費用后,剩余費用退還考生。小劉支付22800元培訓費后,依約參加培訓。

  培訓期間,小劉收到面試單位提前面試的通知,通知其於10月26號和27號進行體檢、面試。小劉於25號上午簽到后,告知班主任之后的課程不再參加,便離開培訓點。后小劉通過了該單位面試,將教育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接受教育培訓服務的費用。

  機構辯稱,小劉已被協議約定的崗位錄取,合同目的已實現,不符合退費條件,且小劉就協議的終止或解除未與機構協商,僅向班主任進行了告知,系其個人原因導致未能享受后續(xù)的課程服務,應視為其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故不同意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教育培訓服務合同,小劉為接受服務的一方,教育機構為提供培訓服務的一方,小劉支付培訓費用是教育機構提供培訓服務的對價。在接受培訓過程中,小劉接到面試通知,提前結束培訓課程是因自身不能左右的客觀原因且小劉對此並不存在過錯,根據雙方協議,機構在收取已參加課程的累計費用后,剩余費用予以退還。最終,法院判決機構退還小劉培訓費7980元。

  案例二

  學員考試未貼條形碼,行測0分

  培訓費無須退

  小王與教育機構簽訂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考前預測強化集訓營協議班合同書,約定學員一次性付費22800元並參加輔導課程,學員應積極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並認真答題,不得進行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科目考試成績零分、暴露個人信息取得零分、作弊取消考試資格等),如有上述考試不文明行為,不得要求機構退還培訓費用。學員若在省考中,未取得面試資格,機構退還20000元。后小王交納費用並參加了培訓課程。小王在參加公務員筆試后,查詢行測成績?yōu)?分,其他科目成績均為60分左右。

  小王將機構訴至法院,要求機構退還20000元,並稱在得知行測成績?yōu)?分后,聯系考試機構咨詢才得知,系自己未貼條形碼導致。因自己第一次參加此類考試,並非故意所為,且機構未盡提醒學員的注意義務,費用應予退還。教育機構不同意其訴請,辯稱小王存在考試不文明行為,按照合同約定,費用不予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教育培訓合同,在學員未能取得面試資格的情形下,機構退還培訓費,但合同還約定了學員應積極參加公務員考試各個環(huán)節(jié)並認真答題,若學員出現考試不文明的行為,則不退還培訓費。機構主張小王存在考試不文明的行為,但未提交相應証據,法院不予採信。小王稱其行測成績?yōu)榱惴窒滴丛诳荚囍匈N條形碼導致,即使該事實成立,也系小王自身原因,而非教育機構在教育培訓過程中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導致小王未取得面試資格,小王因自身考試存在失誤,要求機構退還培訓費,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合同目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請。

  案例三

  培訓協議格式條款向著誰?

  小李與機構簽訂協議,雙方就事業(yè)單位統考考試(教育類)筆面全程協議班約定如下,學員交納費用18800元,若學員筆面成績合格,順利入圍(含遞補、補錄、調劑),進入面試名單且體檢和考察(政審)均合格后,屬於面試錄用,費用將不再退還。若筆試、體能測試、考察(政審)、面試成績不合格,未被錄用,則機構退還學員8000元。小李交費並參加了培訓班。

  小李報考事業(yè)單位招錄的中學教師崗位,后通過筆試,但面試后未進入合格名單。后小李又報名參加了聘用制教師招錄考試,該次招錄系從事業(yè)單位教師崗位未被錄用的人員中擇優(yōu)錄用,小李通過了此次招聘並成為聘任制代課教師。小李將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8000元。機構不同意退還,辯稱雙方協議約定了順利入圍含遞補、補錄、調劑入圍,現小李屬於遞補調劑被錄用,費用將不再退還。且兩次考試招錄簡章相互銜接,招錄人員依次遞補,兩次錄用都是使用的小李經教育機構培訓后的筆面成績,無論是事業(yè)單位還是聘用制崗位招錄考試,都受益於機構的培訓指導,故不同意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中約定了面試錄用不予退費,但並未明確約定被錄用的是事業(yè)單位正式編制,還是也包括聘用制編制。一方面,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雙方是就事業(yè)單位統考考試(教育類)筆面全程協議班達成的合意,而小李最終系被錄用為聘用制教師,根據我國現有制度,聘用制教師並不屬於正式在編的事業(yè)單位編制人員﹔另一方面,雙方協議中的條款均為打印字體,系教育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從招考簡章、招考部門及錄用后的待遇上看,事業(yè)單位招考與聘用制教師招考存在較大差異,常理上理解被事業(yè)單位錄用就是被錄用為正式在編人員?;渡鲜鰞煞矫嬖?,小李符合協議中約定的退費條件,最終,法院判決機構退還小李培訓費8000元。

  法官提醒

  海澱法院法官劉剛提醒廣大考生,在選擇培訓機構時,除考慮教育機構品牌、機構成立時間外,還要考慮師資、課程安排、教學質量、學習環(huán)境等情況,最好在報名之前,先參加培訓機構的試聽課或公開課,在認真選擇之后,通過教育機構的官方網站咨詢報名,或通過線下報名點報名。報名時,謹慎閱讀協議內容,必要時可要求培訓機構明確具體條款的含義,並保留好相關合同、收據、聽課証等,若培訓期間發(fā)生變故,可先行與機構協商,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解決。除此之外,考生準備考試,選擇自學還是報班,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時間安排、自我約束能力等情況作出判斷。

  教育培訓機構在與考生簽訂協議過程中,應將培訓招錄崗位、課程費用計算、退費條件、退費金額等情況約定清楚,提醒考生注意自身需履行的義務,對不予退費的情況和中途退課相關費用的扣除作出重點提示,並用大號、加粗字體標注,向考生核實協議內容。確保無誤后,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應做好學員的簽到記錄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文/本報記者 朱健勇)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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