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于公布了。這是等待已久的文件。我最欣賞的是《意見》準確把握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在義務教育階段,使許多人,甚至教育官員、學者、記者難以區(qū)分的,是《義務教育法》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適用范圍。不少人認為,義務教育階段遵循的都是《義務教育法》,例如免試入學,這是對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規(guī)定,就連今年教育部一司有關小升初文件也要求公辦、民辦學校一律免試入學,其實是不正確的,并不合乎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義務教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完全適用《義務教育法》,而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首先適用的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當然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未作規(guī)定的,才適用《義務教育法》。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這里的“方式”,當然可以有“考試”、“面試”,也可以有非考試、非面試的方式。同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首先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兩法適用范圍不同,這是根本的區(qū)別。
通觀北京市教委的《意見》,可以看出作了這個區(qū)分。這個文件,主要、甚至可以說,是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而制定的,在與民辦學校有關的極少部分,都特別指明了民辦學校,涉及的有兩處:其一處規(guī)定“民辦學校、寄宿學校等其他入學由區(qū)縣教委根據(jù)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具體入學方案”,其二處規(guī)定各區(qū)縣“及時公布當年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性質、辦學規(guī)模、經(jīng)費來源、招生計劃及接收學生的結果等信息。”對民辦學校要依據(jù)“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具體入學方案,并未要求民辦學校的招生不得采用考試、面試等“方式”錄取學生,用意巧妙。
“有關文件精神”是什么?“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最基本的,既有《義務教育法》,也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法律賦予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權應該得到保護、實現(xiàn)!兑庖姟分蟹彩菦]有特別指明的,都只能對公辦學校解釋才有效,只要仔細閱讀就很清楚。這個文件也只能寫到這樣。以后政府發(fā)文,最好是寫清楚文件適用的范圍。
我認為,依法施政,依法行事,這是該文件很值得稱道的地方。(作者系北京市建華實驗學校校長、北京十一學校原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