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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10】

2014年05月16日14:44    來源:湖北招生信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湖北: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忌缤瑫r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取得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的考生。

  (4)在國家規(guī)定的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8個運動項目中,符合2014年高水平運動員報考條件,在應屆畢業(yè)當年參加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全省統(tǒng)一專項測試,測試成績達到省統(tǒng)一規(guī)定標準的考生。

  (5)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烈士子女。

  82.父、母和考生本人均為農村戶口、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農村獨生女考生報考湖北省屬高校時,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3.同時符合第80、81、82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

  (1)按中辦發(fā)〔2000〕28號和教基〔2001〕1號文件評出的省級優(yōu)秀學生(應屆畢業(yè)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以上黨政群工部門表彰的優(yōu)秀學生和優(yōu)秀干部。

  (3)見義勇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門表彰或嘉獎的考生。

  (4)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理、化、生物和計算機信息奧賽省賽區(qū)一、二等獎和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5)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明天小小科學家、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三等獎以及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huán)境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的獲獎者。

  (6)在高中階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和文藝比賽中獲得個人一、二等獎、集體項目一等獎者。

  (7)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

  (8)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85.從2014年起,根據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及省教育廳、省軍區(qū)政治部《關于印發(fā)<湖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聯(lián)[2013]4號)文件要求,增加以下優(yōu)錄項目:

  (1)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在投檔比例范圍內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優(yōu)先錄取;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含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予以優(yōu)先錄取。

  86.優(yōu)錄資格審核實行部門負責制。考生優(yōu)錄身份認定和相關原始證件的真實性由優(yōu)錄項目涉及的縣(市、區(qū))、市(州)及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在加分投檔項目審核中,對考生出具證件的真?zhèn)魏推渖矸莸拇_認,誰審核,誰簽字(蓋章),誰負責。各縣(市、區(qū))招辦負責接受本地報名考生優(yōu)錄申報,核實考生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規(guī)定,核對考生報名信息是否準確,檢查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相關部門簽字蓋章手續(xù)是否齊全。市(州)招辦負責復核考生申報項目和證明材料,匯總檢查縣(市、區(qū))招辦報送的考生信息無誤后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全省考生優(yōu)錄信息,向社會公示加分投檔考生名單,接受舉報并協(xié)助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文件規(guī)定處理舉報核實后的考生。

  (1)少數民族考生須經縣(市、區(qū))公安和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蓋章。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須經市(州)和縣(市、區(qū))外事僑務部門審核蓋章。

  (3)臺灣省籍考生須經省臺辦審核蓋章。

  (4)體育競賽優(yōu)勝者須經市(州)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5)烈士子女須經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6)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須經戶籍所在派出所和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7)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須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8)農村獨生女須經鄉(xiāng)、縣(市、區(qū))、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蓋章。

  (9)第85條優(yōu)錄材料需軍人所屬部隊團級(包含團級)以上政治部門提供相關證明。

  87.國家確定的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丹江口市、?悼h、孝昌縣、大悟縣、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麻城市、陽新縣和神農架林區(qū)等28個國家級貧困地區(qū)考生,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后,有資格參與國家貧困專項計劃和省貧困專項計劃錄取。

  省確定的通山縣、通城縣、崇陽縣等3個省級貧困地區(qū)的考生,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后,有資格參與省貧困專項計劃錄取。

  國家確定的國家級貧困地區(qū)和省確定的省級貧困地區(qū)的具有在當地中學連續(xù)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農村戶籍考生,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后,有資格參與省屬院校農村考生專項計劃錄取。

  88.在我省參加錄取的外省籍隨遷子女,享受教育部統(tǒng)一規(guī)定且我省實施的優(yōu)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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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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