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已經喊了多年,但一直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使得學校難得自由,進而使學校的管理者和師生也難得自由。
教育自由即教育實踐活動的自由與自主。就我國教育自由現(xiàn)狀而言,情況很不理想。由于種種原因,教育在“戴著鐐銬跳舞”,教育主體不論是學生、教師、家長,還是校長、教育行政官員,很多人都感到深受束縛,都感到不自由、不自主,都感到不快樂、不幸福,我國的教育自由現(xiàn)狀亟待改善。
教育自由有兩個層面。其一,整個教育系統(tǒng)(包括教育行政系統(tǒng))相對于其他社會子系統(tǒng)所具有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是相對的,但在我國卻是稀缺而珍貴的。其二,教育系統(tǒng)內部不同教育主體所具有的自主性,如教師的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學生的教育選擇權、學習自由權、表達自由權,以及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等等。
這里有兩點需要特別強調:在執(zhí)法層面,法定的教育自由或權利需要落實。如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已經喊了多年,但一直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使得學校不得自由,進而使得學校的管理者和師生也難得自由。在立法層面,法定的教育自由或權利需要拓展。在權利的時代,在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條件越來越成熟的情況下,應該把一些還沒有被法律承認的應得自由(亦即利益和權利)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通過法律手段予以確認和保護。
教育自由的本質是教育的人道主義。教育現(xiàn)代性是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結合。教育公平與教育自由是教育現(xiàn)代性之價值理性的集中體現(xiàn)。
教育也是一種生產活動,其最終產品應該是人的自由與解放,是人的主體性的發(fā)揮,是人的生命的舒展與歡暢。教育不僅要有好的結果,還要有好的過程。自由與解放應該是教育的結果,更應該是教育過程中每個人分分秒秒的細微感受。除了教育場域中發(fā)生的形形色色的侵權外,更需要引起關注的是:如此多的學校、教師、家長目中無“人”,眼里只有“分”,片面追求升學率帶來了人的異化,而不是人的解放。
教育自由的保障是教育民主,包括剛性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柔性的民主生活方式。
在教育中,剛性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指教師、家長、學生、社會人士廣泛參與教育決策的制度,管理團隊集體決策的制度,以及行政教育管理信息公開與監(jiān)督制度等等。其中“參與決策”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是“民主的本意”,是教育民主的核心內容,不容偏離與置換。柔性的教育民主指的是一種生活方式和道德精神。剛性民主與柔性民主都很重要。不僅要在教育管理中健全各種民主決策制度、擴大決策范圍,而且還要在干群之間、同事之間、師生之間、學生之間,建立并推進民主平等的關系。
具體來說,要通過限制教育行政權力保障教育公平與教育自由。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其一,通過實體立法限制教育行政權力。通過實體立法確定教育行政權力的邊界,使之不得逾越。
就我國而言,需要分解和轉移傳統(tǒng)的教育行政權力,并予以法律化,把權力放在法律的“籠子里”進行約束。教育行政權力的分解和轉移——政府向學校“下放”權力,向市場“轉移”權力、向第三部門“轉移”權力。這三者意味著教育行政職能的轉變,其中的關鍵是給學校放權。
其二,通過程序立法約束教育行政權力。教育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應視為無效。在以法治原則作為背景的行政權行使過程中,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與行政權作用的擴展基本上呈一種“正相關”的關系。教育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行政信息公開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決策制度和行政救濟制度等幾種。
其三,通過建立行政問責制度約束教育行政權力。行政主體必須對自己的行政行為承擔責任。教育行政問責制是指對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授權組織)及其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合理質詢或責任追究的制度。其實施有利于提高教育公務員的責任意識,為我國教育發(fā)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