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備受公眾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5法庭公開審理。被指在飲水機內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后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fā)性乙型肝病巧發(fā)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京華時報》11月9日)
林森浩一審時被判處死刑,就在一些人認定林森浩死罪難逃之際,事情仿佛起了變化。其實,二審最受關注的不是林森浩的變供,更不是他的道歉,而是“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出庭。在庭上,“有專門知識的證人”揮灑自如,做到了用證據說話,給人留下極深印象,似乎使投毒案充滿變數。
說到“有專門知識的證人”——有時也叫專家證人,一般出現在民事案件中。不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訴法第192條明確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睋Q言之,無論公訴人還是辯護人都有權利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坝袑iT知識的人”能發(fā)現案件中不為人知的漏洞,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專門知識的人”,往往出手不凡。眾所周知的案例是,美國辛普森殺妻案中,由于李昌鈺等“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將警方的證據駁倒,致使案情發(fā)生大扭轉。辛普森后被裁定無罪,一大功勞應歸于“有專門知識的證人”。而此次林森浩的辯護人請到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法醫(yī)胡志強,同樣有成功經驗。
胡志強曾為“常林峰殺妻案”改判提供了關鍵證據。常林鋒被檢方指控掐死妻子后焚尸,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當事人聘請胡志強擔任法醫(yī)提供鑒定意見后,案情出現了轉折。今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常林鋒無罪,并當庭釋放,“胡志強的法醫(yī)鑒定對此案的改判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不管胡志強能否使復旦大學投毒案發(fā)生轉折,“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都見證著法治進步,這也是新刑訴法一大亮點。刑事訴訟法被譽為“保障人權的小憲法”,新刑訴法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監(jiān)督意識。胡志強在庭上稱,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fā)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他根據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確定死者死亡性質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是“不客觀不科學的”。無論這些說法最終會不會被法庭認可,都說明身為“有專門知識的人”,法醫(yī)胡志強起碼是負責的,也是盡力的。
遺憾的是,無論胡志強還是林森浩的律師,在互聯網上被罵得狗血噴頭,甚至有網友稱,“那個為殺人犯狡辯的無良律師,我真的希望林森浩毒死的是你的家人!”也許這種激憤情緒出于對黃洋的同情,是他們表達自己對“正義”的理解,但在法治時代,哪怕林森浩十惡不赦,他也有權利請律師為自己辯護,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這才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正義。
有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復旦大學投毒案確實增添了不確定因素。認可法治精神的理性人,即便再憤恨林森浩,也應該明白他的權利必須捍衛(wèi)。律師、“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出庭,如果能夠使該案更禁得起推敲,豈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