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清華大學根據合同中“就職9年未評職稱的老師必須離職”規(guī)定,決定不再續(xù)聘外文系講師方艷華后,收到了來自世界各地畢業(yè)生、共計50多封4萬余字的請愿書,希望將這位“因全身心投入課堂教學導致科研成果不足”的老師留在教學崗位。目前,方艷華已與校方達成一致,轉崗為職員。
清華大學按照教師聘任合同條款辦事,沒有錯;學生請求校方留下老師繼續(xù)任教也沒有錯。
說校方沒錯,是因為校方和教師簽訂的聘任合同書中有“就職9年未評職稱的老師必須離職”的條款。而且,校方將這一條款寫進與教師簽訂的合同里作為條款也是有政策依據的。1994年,清華出臺規(guī)定,講師、副教授在規(guī)定時間內學術成果不足以提高職稱,應自行走人,即“非升即走”,后來調整為非升即轉,為此專門成立人才流動中心。因此,可以認為,校方不再續(xù)聘教師的做法不是專門針對哪一個教師的,而是針對所有不符合續(xù)聘政策的教師的。
說學生沒有錯,是因為學生認為教師教得好,既然教師的天職就是教學,那么學校就應該讓教得好的教師繼續(xù)留任。
既然校方和學生方都沒錯,那么到底是誰錯了呢?事實上,這不是一個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一個誰沒有遵守合同的問題。從消息看,顯然是教師沒有遵守合同。
所謂合同,就是契約就是協議。合同的簽訂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合同簽訂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產物,一旦簽字畫押就會生效為法律文書,雙方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這點,想必在合同上簽字畫押的教師當初是同意的,既然同意了,就應該在9年的教學過程中努力邊教學邊考慮論文選題,抽出時間來完成職稱評審所需要的論文,即向校方提供科研成果,以便滿足合同條款的要求。遺憾的是,消息中的教師顯然沒能遵守合同條款。
然而,方艷華老師遇到的問題并非是否遵守合同這么簡單,否則,也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了,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走人。
我認為,面對這位老師遇到的問題,我們最該反思的是合同條款“就職9年未評職稱的老師必須離職”。也就是說,這樣的條款到底科學不科學,到底有沒有科學根據。譬如說,學術成果確實需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搞出嗎?我們的大學究竟是根據政績需求制定政策,還是根據學術規(guī)律制定政策?
尤其是,當一項學術政策影響到不止一個教師的切身利益的時候,當更多的教師去留受到一項學術政策左右的時候,方艷華老師的問題也就有了普遍意義。值得制定政策的大學反思:是按規(guī)定趕走好老師,還是修改規(guī)定,分類看待人才,留住好老師?
有的人可以在二十來歲就能出科研成果,有的人則在三十多歲出科研成果,有的則在四五十歲出科研成果,有的人可能會在五十歲之后才有科研成果,總之,在學術界,人的天賦不同,學科不同,積累不同,思維不同,興趣愛好不同,工作性質不同,搞出學術成果的年齡段也會不同。從這個角度說,制定學術政策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如何尊重學術規(guī)律和尊重人才成長規(guī)律的問題。而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維方式,不加分類,不具體結合教學需要,要求教師在規(guī)定時間內出科研成果,這顯然是有問題的。所以,我的意見是,大學需要一大批研究型教師,但也同時需要一批教學型教師。因此,對待大學教師,要分類,要結合實際,不要用學術成果搞一刀切。否則,會讓那些擅長一線教學、讓學生終身受益的教師吃虧。